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清新电源研究院(以下简称“清新院”)接受捐赠与筹资行为,确保资金、物资等捐赠的合法、安全、有效使用,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清新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清新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清新院接受的所有形式的捐赠,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实物、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服务及其他形式的捐赠。
第三条 清新院接受捐赠与筹资应遵循自愿、无偿、公开、透明的原则,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确保捐赠资金、物资等用于符合清新院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第二章 捐赠接受与管理
第四条 清新院设立专门的捐赠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捐赠的接收、登记、管理和使用工作。捐赠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捐赠档案,详细记录捐赠人信息、捐赠时间、捐赠内容、捐赠用途及使用情况等。
第五条 捐赠接收时,应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并明确告知捐赠人捐赠的用途、管理方式和监督方式。对于大额捐赠或特定项目捐赠,可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捐赠物资应经过验收,确保质量合格、符合安全标准,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或清新院的实际需求进行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 捐赠资金应设立专项账户或明确资金用途,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或清新院内部审批程序执行,并接受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筹资活动管理
第八条 清新院可通过合法途径开展筹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举办慈善活动、开展公益项目、寻求政府资助、申请基金会资助、与企业合作等。
第九条 筹资活动应遵循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筹资方案应经清新院理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明确筹资目标、方式、预算及预期效果。
第十条 筹资活动应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布筹资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及成效,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特定项目的筹资,应设立专门账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一条 清新院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捐赠与筹资活动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捐赠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清新院鼓励捐赠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对捐赠与筹资活动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通过合法途径向清新院或相关部门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清新院所有。清新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通过以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确保清新院接受捐赠与筹资活动的规范、透明和高效,促进清新院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