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news
【ABMC政策】工信部:鼓励动力电池生产优先使用再生原材料!《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12.18

12月15日,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即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梯次利用企业在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安排。同时,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优先使用再生原材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中使用获证梯次利用产品。

 
《办法》要求,原则上汽车生产企业应承担装机的动力电池回收主体责任,电池生产企业承担直接销售至市场的动力电池回收责任,梯次利用企业承担生产的梯次利用产品回收责任;电池租赁运营机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服务网点、回收经营者、综合利用企业及其他产生废旧动力电池的单位应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
在设计阶段,《办法》指出,电池生产企业应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供动力电池拆解技术信息。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优先使用再生原材料、公开动力电池中再生原材料的使用比例。
在装机阶段,电池生产、汽车生产企业应将本企业研发、生产、装机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集中交售给综合利用企业处理。
在销售环节,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动力电池达到企业规定的退役条件时,及时通过车载信息系统或售后服务渠道等途径告知新能源车所有人回收处理的要求与程序。
同时,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本企业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地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自设或委托建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电池生产企业应在本企业动力电池直接销售的省级行政区域内自设或委托建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
在梯次利用企业产品认证方面,《办法》指出,鼓励梯次利用企业积极参与梯次利用产品自愿性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中使用获证梯次利用产品。
动力电池占新能源汽车整车成本的30%—40%,是整车中最有价值的系统。一般来说,车辆使用5年—8年,电池容量低于80%,可视为达到退役条件。退役的动力电池可降级用于两轮车、小型储能等场景。对于无法梯次利用的电池则进行再生利用,破碎提炼出锂、钴、镍等有价值的金属材料循环利用。
研究机构EVTank在《中国锂离子电池回收拆解与梯次利用行业发展白皮书(2023年)》(以下称为“白皮书”)中的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实际回收处理的废旧锂离子电池仅为41.5万吨,远低于当前的行业产能。预计到2030年,随着大量的汽车动力电池进入到回收利用环节,中国锂离子电池回收量将达到602.8万吨,市场规模突破千亿元。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动力电池回收再利用体系,培育出一批梯次利用和回收再生利用企业。从2018年开始,工信部陆续发布了四批企业名单,引导产业发展。近期公示的第五批名单包括45家梯次利用企业、20家再生利用企业、3家综合利用企业。
以下为《办法》原文: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
为加大废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力度,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月
15日。如有意见,请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电话:010-68205360  68205337(传真)
电子邮箱:zyzhly@miit.gov.cn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2023年12月15日